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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的派别,基本上是由阿拉伯、波斯或中亚地区传入或受其影响而产生的,各派之间在教理、教法上并没有明显的不同。清朝以前,伊斯兰教在全国并无教派和门宦的分化。唐至元明,穆斯林中也有什叶派或苏非派,外国传教士也曾来中国传播过苏非主义,但他们从未成为国内伊斯兰教的主体,而是相继融合到后来被称为格底目的教派之中,因此在格底目的宗教用语和习俗中至今仍存在着什叶派的痕迹。到了清朝,由于国内去阿拉伯朝觐和学经的穆斯林人数和阿拉伯、波斯、中亚进入中国的传教士增多,各种教派也就相继传入,在穆斯林中扎了根,并衍生出许多教派支系。在青海,无论三大教派,还是四大门宦,虽在语言和某些习俗上存在什叶派的痕迹,但并不存在什叶派,都属于伊斯兰教主要教派逊尼派中的哈乃斐学派。
    哈乃斐学派  
  阿拉伯语的意译。伊斯兰教教法学派。与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并称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公元8世纪,由库法人艾卜.哈尼法.努尔曼(699-767)所创。后经艾卜.优素福(731-约789)、穆罕默德.本.哈桑.沙巴尼(749-805)等充实发展,逐步形成独立的教法学派别。
  该派立法根据主要是《古兰经》。对圣训引用持审慎态度,后逐步扩大引用范围。立法断案着重运用“类比”或“公议”,在无先例可引情况下,主张采取“官优选”(伊斯提赫桑) 原则。强调执法者进行法律推理要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择善”而断,故此派又被称为“意见派”。奥斯曼帝国时期,大量哈乃斐派法学者被委任主持教法.由于阿拔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该派学说一度被奉为官方教法,得到广泛流传,因而居于四大教法学派之首。现盛行于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突尼斯、印度、巴基斯坦及中亚细亚等亚非的伊斯兰国家和地区。中国穆斯林大多数亦尊奉此派学说。
    沙斐仪学派
  阿拉伯的音译。伊斯兰教四大教法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巴勒斯坦法学家沙斐仪(约767-820)。该派兼收哈乃斐和马立克两派特点而形成,重视《古兰经》、圣训在立法中的权威性,兼重“公议”,有限制地使用“类比”,注重教法实践,反对哈乃斐学派的“择善”原则和马立克学派的“公益”原则。主张在遵循伊斯兰教法基本原则并照顾传统习惯、风土人情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创制新法例,使教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
  该派学说原流传于阿拉伯半岛的希贾兹、伊拉克、埃及、波斯、库尔德斯坦、亚美尼亚及中亚细亚等地,现扩大到阿拉伯半岛西部和南部,及索马里、印度、巴基斯坦沿海地区、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印度尼自亚等国家和地区。
    罕百里学派
  阿拉伯语的音译。伊斯兰教四大教法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巴格达法学家伊本·罕百里(约 780-855)。该派依据《古兰经》、圣训创制教法,有限制地使用“公议”,极少使用“类比”,反对按个人见解创制新法例。在无经、训根据又无案例的情况下执法断案时,主张不论其合法与否,应维持现状,直待发现否定根据。该派主要著作有《穆斯奈德》、《大会》、《教法捷要》,及其注释《穆塔尼》等。该派由于立法执法要求严格,引起其他学派的不满,遭到限制。原来仅在叙利亚和伊拉克有过一些信徒,后来流行于沙特阿拉伯。18世纪,阿拉伯半岛兴起的瓦哈比革新运动,其思想和理论基础便是来源于罕百里派的教法思想和主张,随着瓦哈比运动影响的扩大,罕百里学派的教法思想也在其他有关的穆斯林地区产生了影响。
    马立克学派
  阿拉伯语的音译。伊斯兰教四大教法学派之一。创始人为麦地那学者马立克.本.艾奈斯(给712-795)。该派立法依据为《古兰经》,并以麦地那学者们公认的圣训原文为补充依据,故又称为“圣训派”。在没有《古兰经》和圣训的依据情况下,允许有限地使用“类比”或“公议”。执法断案主张在不违背经、训精神的前提下照顾“公议”,认为必要时可修改圣训。该学派学说曾一度受伍麦耶王朝的推崇,阿拔斯王朝以后影响逐渐减小,但在当时斯林统治的西班牙仍很盛行。现主要流传于沙特阿拉伯、巴林、科威特、巴勒斯坦及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尼日尔、马里、尼日利亚和苏丹、乍得等国的穆斯林中。代表著作主要有马立克的《穆宛塔》(又译《圣训易读》),艾赛德的《穆丹沃纳》,伊本.哈比卡的《明道敦法经》,穆罕默德.本.穆瓦孜的《穆瓦孜耶教法经》等。
    逊尼派
  阿拉伯语的音译。伊斯兰教主要派别之一,原意为“遵守逊奈者”,即效法先知穆罕默德的“道路”或“行为”的人。全称“逊奈和大众派”,自称“正统派”。
  穆罕默德逝世之后,第三任哈里发(继承人)奥斯曼被刺杀,由于哈里发继任者之争而产生了什叶派和穆尔吉埃派,作为什叶派对立面逊尼派也随之形成。该派承认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阿里均是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正统哈理发),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选举产生。认为《古兰经》是最高的、最神圣的经典,其内在启示极其玄妙高深,为穆斯林的身、心、口、耳所不寓。认为安拉是宇宙间的唯一主宰,其本体是第一性的,德性是第二性的,是无始、永存的;安拉德性是不同人形、人性的。既承认安拉的前定,又承认个人意志上的一定自由。同时,还认为“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重要经典,强调圣训是立论的基础和立法的根据,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圣训学家,编属、出版了六大圣训集。在教法学方面,确立了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四大教法学派的思想学说为正统的法学思想和理论基础。逊尼派学者坚持以《古兰经》注释《古兰经》,或以圣训为补充依据注释古兰经,早期代表作为著名经注学家泰伯里的《古兰经解总汇》,对经注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该派在历代尊奉其教义思想的哈里发或政府支持下,得到广泛流传,信众约占世界穆斯林的90%。中国穆斯林也属此派。
    什叶派
  阿拉伯语的音译,伊斯兰教的主要教派之一,“什叶”一词原意为 “党人”、“派别”。该派不承认艾卜.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为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只承认穆罕默德的堂弟阿里是合法继承人。认为伊玛目是继默罕默德之后穆斯林世界的领袖,受安拉护佑,从不犯错误,只有阿里及其后裔才足以担任。最后一位伊玛目没有死,只是隐遁人间。一旦必要时将以马赫迪——救世主的身份重现,除暴安良,挽救世道人心。认为《古兰经》除表义外,还有只有伊玛目能知的“隐义”,必须通过秘传才能使信徒获悉。“四圣书”是该派的圣训。立法原则为《古兰经》、圣训 , 一般不承认 “公议”。认为伊玛目的判断是最可靠的立法依据。该派崇拜伊玛目陵墓(圣陵),允许信徒在处境困难时隐瞒自己的信仰(即塔革亚原则)。重视阿舒拉节。除穆斯林公认的圣地外,还奉卡尔巴拉、纳杰夫、马什哈德、库姆为圣地。由于教义分歧,形成若干支派,如载德、七伊玛目(伊斯玛仪)和十二伊玛目派等。有的支派又分成一些小支派,如伊斯玛仪派的尼扎尔派、赛努尔派、德鲁兹派等。9—10世纪,该派在频繁的武装起义中得到发展。1502年,波斯沙法维王朝兴起,国王伊斯玛仪宣布十二伊玛目派为国教,以行政手段推行其教义,并延续至今,成为什叶派的主流。现全世界什叶派教徒约有8000多万人,主要分布在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印度、土耳其、阿富汗、黎巴嫩、沙特阿拉伯、也门、巴林等国家。
    苏非派
  阿拉伯语的音译。伊斯兰教神秘主义派别。苏非原意为“羊毛”,因早期苏非主义者禁欲、守贫和苦行,身穿粗羊毛衣而得名。7世纪末,伊拉克部分穆斯林由于对伍麦耶王朝宫廷奢侈腐化不满,以《古兰经》中有关禁欲的经文为依据,用禁欲主义和苦行主义消极地进行抗议。苏非派由此产生,并发展成为神秘主义派别。
  苏非派认为安拉是永恒的美,通向安拉的道路是爱,爱是苏非主义的要素和精髓。苏非主义者对安拉的认识凭借一种神秘的直觉,认为只有通过内心的修炼入神,才能认识安拉,力求通过爱和苦思冥想达到“无我”境界,从而与安拉合而为一。苏非派把安拉与自然界的一切事物视为一体。具有泛神论思想,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解释阐发自己的主张。早期的苏非神秘主义者对正统的习俗和法定的宗教仪式表示冷漠,因而被正统派视为异端。11世纪,伊斯兰教权威学者安萨里将各种传统的神秘主义的思想引入了正统教义,苏非派从而发展成为系统的神秘主义学说,并由早期的个人活动逐渐形成大小的修道所。12世纪以后,又形成了许多组织严密、礼仪繁简不一的教团(妥勒盖)。教团首领设想了必要的修炼途径和阶段,指引、带领门徒予以实践,以望达到与安拉融合为一体。在举行仪式时,信徒们围成圆圈赞念安拉,有低声高声之分,有的还伴以音乐、歌舞、歌唱或旋转、跳跃。崇拜圣徒(吾力)及其陵墓(拱北),在伊斯兰教中推行使用念珠(塔斯比哈),也是该派的共同特点。19世纪80年代约有信徒155-300万,主要分布北非各地,20世纪初已衰落。18世纪广泛传播于我国甘宁青穆斯林地区,在回、撒拉、东乡等民族中形成一些门宦,如哲赫忍耶、卡迪忍耶、虎夫耶、库布忍耶、沙兹忍耶等。
    格底目
  回族伊斯兰教派。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古老”、“陈旧”,衍义为“老教”、“遵古派”等。格底目严格遵奉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和功修,实行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教坊制”,掌教阿訇由教民聘任,全面掌握教务,为教坊穆斯林最高精神领袖。寺务由“社头”、“乡老”或董事会管理。该派除保持伊斯兰教基本信仰、宗教制度外,在某些习俗、伦理方面带有中国传统文化色彩。回族穆斯林多数属格底目派,是中国伊斯兰教的最大派别。
    依赫瓦尼
  阿拉伯语的音译,中国伊斯兰教派。 这一派别产生深受18世纪阿拉伯兴起的瓦哈比运动影响,由甘肃河州东乡族阿訇马万福(即马果园)为首的“十大阿訇”引进倡导,形成派别。积极主张“遵经革俗”与“凭经立教”,要求穆斯林“一切回到《古兰经》中去”。反对崇拜谢赫、吾力和拱北,故被称为“新兴教”、“革新派”,自称“遵经派”。依赫瓦尼坚持严格的“安拉独一”论,视《古兰经》和圣训为伊斯兰教基础和穆斯林持身律己的根本法则,认为念、礼、斋、课、朝五大“天命”是必须无条件遵行的基本功修。斋月见月入斋,晚封早开。重视《古兰经》读法。诵读《古兰经》只能一人念,众人聆听。反对诵经获酬,不收“乜贴”(施舍),不备宴席招待。殡礼用钱“转费达”(赎罪仪式),反对铺张浪费、披麻戴孝、哭丧、游坟点香。要求妇女戴盖头,参加社会活动严格遵循教法规定。提倡用汉语文阐述伊斯兰教义,开办“中阿学校”,除学习经文外,增设汉语、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课程。编译大量汉文书刊,培养阿、汉兼通的回族伊斯兰教人才。该教派编译的汉文通俗读物,在其他教派中也有流传,为一般穆斯林喜闻乐读。依赫瓦尼实行互不隶属的单一教坊制度,无统一的宗教组织和宗教首领。民国期间,依赫瓦尼曾得到甘肃、宁夏、青海等地方政治势力的支持和扶植,在西北地区回、东乡、撒拉等民族中大力发展,主要分布甘、宁、青、新疆、河南、山东、河北及全国大部分地区。此派曾推行“海乙寺”制度,如西宁东关大寺于抗战前曾被定为总寺。
    赛来菲耶
  阿拉伯语的音译。由伊赫瓦尼教派分化出来。赛来菲耶来源于阿拉伯语“赛来福”一词,意为“尊前人”、“坚持祖先传统的”,或“前三辈的干办 ”,即奉行先知穆罕默德的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三传弟子的行为准则。认为“前三辈时代(623-855),伊斯兰教纯洁无瑕,信仰纯正,礼仪最准确,教法最尊崇,操守最高尚 ”。本世纪30年代甘肃河州(今临夏市)阿訇马得宝(1867-1977)自麦加朝觐归来,以临夏四坊为中心开始传播。最初,老派穆斯林视为“异端”,进行抵制,后逐渐在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陕西等地传播开来,发展迅速,追随者日众。赛来菲耶与瓦哈比学说有相近主张,强调“遵经革俗”与“凭经立教”,反对崇拜圣徒、圣墓,提倡“中阿并重”等,其基本主张与依赫瓦尼大体相同,某些仪礼习俗有所不同,赛来菲耶入拜后三次抬手,认为一次抬手是主命,后两次则是圣行,遵行者可以获得安拉更大回赐。还主张男子蓄发,留胡须,礼拜时戴“艾玛默”(阿拉伯式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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