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山东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7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也是在2005年、2006年之后连续第三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8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对此次调整做了说明。 最低工资标准紧跟物价涨浮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山东省在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前,分别在2002年10月、2005年1月、2006年10月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一方面是近几年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较快增长;另一方面,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对部分低收入劳动者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正常经营单位不能只发最低工资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制度,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 加班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等。 结婚探亲视为正常劳动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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