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北京市延庆县40家饭店宾馆已经开始正式执行“新规”,将退房时间由过去的12时延长到14时。此举意味着,我国酒店业长期坚持的“12时结账制”终于出现了松动。
长期以来,酒店业扛着国际惯例的大旗,坚持推行“12时退房,过时加收半天房费”的行规,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现在到了让这一惯例改一改的时候了!
从理论而言,客人入住宾馆与酒店间形成的是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按这种合同关系,客人为此支付了一天也就是24小时的费用,自然也就享有24小时住宿的权利,这是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最浅显的道理,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然而长期以来,酒店出于管理的便利,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推行“12时结账制”,否则便要加收客人额外的房费。显然,这种规定属于只顾酒店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规定,是违法行为。虽然“12时结账”写进了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业规范》中,但这属于行业内部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出于管理需要和行业的特殊性,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规,这无可厚非。可问题是,行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只顾经营者一方的利益,而必须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寻求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宾馆统一退房结账时间,便于统一房间卫生清理和客房预订,但却不能不考虑客人的方便和权益问题。因为12时正是午餐时间,如果要求此时退房,客人结完账还要带着行李去餐厅吃饭,吃完午餐也无法休息。在这种情况下,酒店业应将统一退房时间延迟到14时以后,使宾馆和客人的权益都能得到较好的保护,有利于形成双赢之局。我们期待“14时结账”能成为酒店业新行规,在全国得以推广。 |